禁止观众外带饮品入场的店堂告示不是“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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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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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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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003年12月21日下午李某从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购买了当天14:30放映的电影《手机》的电影票2张,票款单价为56元。李某携带外购的饮品欲进入放映厅观看电影时,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以李某携带了非本影城卖品部出售的饮品为由禁止李某进入放映厅,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此后李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派员赶到现场,经派出所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最终未能入场观看电影。在李某所购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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