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上较之前经济合同法做出了根本性的突破,即只有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如此规定对适应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但实践中操作起来似不那么顺当。比如国家建委、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严禁建筑队垫资承包.其目的在于确保民工的利益,此规定对于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此规定既非法律亦非法规,故最高法院起草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即认为如建筑队违反上述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不能认定无效。既然有效当然就应履行,如此,两部一委的规定将置于伺地?试想,如果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而生纠纷(如欠工程款纠纷).则不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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