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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一起雕塑作品立体复制侵权案件
引用本文:陈一龙,俞晓霞.析一起雕塑作品立体复制侵权案件[J].人民司法,2001(4).
作者姓名:陈一龙  俞晓霞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 情  原告郑楚雄系福安市第十中学美术教师、国家二级美术师,1997年12月前后,郑楚雄应福安市赛歧镇人民政府的要求,为之创作该镇大桥头三角坪群牛塑像图案。经多次易稿,最后选定了三牛图案,并于同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约定由郑楚雄依照选中的图案雕塑,总造价28.5万元。三牛塑像于1998年6月完工,塑像作品未署名。1998年12月,古田县(该县与福安市同属于福建省宁德地区)鹤塘镇鹤塘村委会拟在其村委会大楼前建造牛的雕像,便让莆田县黄某某参照“赛歧三牛”等塑像,按当地水牛的形象雕塑。黄某某根据鹤塘村委会的授意作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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