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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认定新议
引用本文:邱玉村,张太范.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认定新议[J].人民司法,2001(6).
作者姓名:邱玉村  张太范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邱玉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太范)
摘    要: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是个老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从一般理论上说,二者不难区分,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造成死亡的刑事案件千姿百态,千差万别,加上被告人往往避重就轻,不愿交待犯罪时的真实心态,所以在判断案件性质时较易混淆。笔者不揣冒昧,拟结合司法实践就二者的认定谈一点新的意见,以期加深对此问题的研讨。  在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认定上,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观点有四种:第一是结果论。即按照犯罪当时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就定间接故意杀人;如果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没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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