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贷和旧贷的保证人为同一人时的保证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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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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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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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4月10日、6月28日,某信用社分别贷给华昌公司40万元、200万元。1996年4月2日,该信用社贷款240万元给华昌公司,晶石公司与信用社订立保证合同,为华昌公司向信用社贷款240万元作保证。华昌公司于同年4月30日将该款用于归还1995年4月、6月向信用社所借的240万元。1996年7月26日,信用社与华昌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借给华昌公司人民币240万元用于购材料、生产周转;利率为月息19.065‰;借款期限自1996年7月29日至1997年1月29日,合同对违约责任等同时作了约定。同日,晶石公司向信用社出具一份借款担保书,承诺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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