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与调取证据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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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文虹,于晓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与调取证据的安排[J].人民司法,2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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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文虹 于晓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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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邵文虹),最高人民法院(于晓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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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澳门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及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根据双方代表的一致意见,《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安排》。8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告了《安排》。《安排》对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就民商事案件如何相互委托进行司法文书的送达、如何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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