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法官心证与不当得利的溯及力——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万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钱款再审案评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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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旭,刘言浩.证明责任、法官心证与不当得利的溯及力——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万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钱款再审案评释[J].人民司法,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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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旭 刘言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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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言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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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1月16日,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力生公司)向上海万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开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石化专业支行贷记凭证1张,金额100万元,付款人为上海埃力生公司,收款人为万泰公司,贷记凭证上记载的用途为投资款。2000年5月,埃力生公司诉至法院,称该笔款项是在其与万泰公司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划给万泰公司的投资款,现要求万泰公司归还该笔款项。万泰公司辩称,其确实收到了那100万元,但该贷记凭证是埃力生公司填写的,双方并未洽谈过投资事项,对该笔钱款到其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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