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分中止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可先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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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寿兴,王俊.刑事部分中止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可先行判决[J].人民司法,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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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寿兴 王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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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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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 情 杨某之妻与余某因邻里纠纷产生口角,1996年7月3日下午4时许,杨某至余某住处,与余某发生吵打。当日下午余某去医院验伤,检验结论为:1.头部外伤,脑震荡?2.头部、面部软组织挫伤。事后,派出所民警要求验伤医生指明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验伤医生根据当天的实际伤情,在验伤报告单上补写了皮下斑占体表7%左右。受当地公安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于1996年9月23日作出法医临床学鉴定书,结论为: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尿中红血球异常增多,精神分裂症复发,此伤情已构成轻伤。余某遂诉至法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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