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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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豫宛,何志.论所有权保留[J].人民司法,2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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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豫宛 何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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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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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出卖人销售商品,买受人支付价款,两者在时间上存在的差异可分为三种情形:出卖人销售商品和买受人支付价款同时进行;出卖人先收到价款而后销售商品(即出卖人预收货款);出卖人先销售商品而后收到价款(即赊销、分期收款形式等)。在前两种情况中,出卖人销售商品时债权已得到实现,当无疑问,而第三种情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大量存在。如何使买受人在价金清偿之前得先占有使用商品,同时又能保障出卖人债权的实现,成为现代商品交易的一项重大课题。对此,法律所能提供的最好保护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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