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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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燕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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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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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预期违约制度属英美法系,而我国法律体系主要以大陆法系为蓝本,所以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除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有过简单的限制性的采用外,我国基本上缺少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国内立法。但预期违约现象又确实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屡屡出现,法官不能以无法可依而拒绝裁判,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现象,暴露了立法空缺的弊端。 1.因无法可依,故推迟判决。法官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较为谨慎,只能采取消极等待合同期届满,按届期违约处理。而这样做的后果是贻误了商机,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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