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首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会员主张权利案的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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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明艳 张晓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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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邵明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晓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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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简要案情及处理结果东方歌舞团在1999年8月2日、3日主办的《东方之花》歌舞晚会的演出中,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曲作家张丕基的作品《乡恋》,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故该协会起诉要求东方歌舞团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510元。东方歌舞团辩称其无法知道音著协依何收取费用,也不知道哪些作品为音著协管理的作品,音著协未向东方歌舞团出示过委托信托合同,而且东方歌舞团不是《东方之花》晚会的组织者,故不同意音著协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2日,张丕基与音著协签订了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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