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周顺昌,俞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J].人民司法,2001(2). |
| |
作者姓名: | 周顺昌 俞薇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仲裁与诉讼级别管辖的衔接。 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一般由基层法院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中级法院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法院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之风有机可乘。笔者认为,不服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