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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下承运人交付货物不着的法律救济
作者姓名:李道峰  李唯军
作者单位:宁波市高等专科学校(李道峰),宁波海事法院(李唯军)
摘    要: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目的港收货人不及时提货或无人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不着的现象。由于货物在目的港长期堆存,会产生大量费用和风险,围绕货物的处置、风险与费用的分摊,船方与货方会产生大量纠纷,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调整、规范。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虽然对此都有专门的规定,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在海商法未作规定时,才能适用合同法。因此,有必要综合两者的规定,全面框定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在货物交付不着时的权利义务,明确承运人交付货物不着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并对两者不相适应、不易操作之处作出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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