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申诉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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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星东.论申诉代理[J].时代法学,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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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星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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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张公岭校区 湖南长沙4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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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律师的七大业务 ,其中第四项业务就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即我们所说的申诉代理。对申诉代理这一业务的明文规定是《律师法》对原《律师暂行条例》的一大突破。《律师暂行条例》的立法者当时考虑到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 ,再审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害怕规定了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 ,而导致实践中发生律师帮助当事人为达到引起再审的目的而无理缠讼的现象 ,以致造成加重司法机关工作负担、分散司法机关处理现行案件精力的局面。因此当时未规定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然而 ,实践证明随着律师执业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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