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灭失后提单回头背书给托运人的法律效力探析——兼论承运人火灾免责的证明责任 |
| |
作者姓名: | 徐曾沧 |
| |
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 |
| |
摘 要: | 一、用于分析的案例及问题的提出2002年11月.原告委托韩进海运出运一批货物。被告联合船代作为韩进海运的代理人,签发了编号为HJSC- QMPE94296301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LIN’S SPOL S.R.O.,起运港深圳赤湾港,卸货港德国汉堡港,承运船舶“韩进·宾西法尼亚”轮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