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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灭失后提单回头背书给托运人的法律效力探析——兼论承运人火灾免责的证明责任
作者姓名:徐曾沧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摘    要:一、用于分析的案例及问题的提出2002年11月.原告委托韩进海运出运一批货物。被告联合船代作为韩进海运的代理人,签发了编号为HJSC- QMPE94296301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LIN’S SPOL S.R.O.,起运港深圳赤湾港,卸货港德国汉堡港,承运船舶“韩进·宾西法尼亚”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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