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环境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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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庆旭.论政府环境义务[J].学理论,20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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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庆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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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银川 7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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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所具有的公共性的特点与政府作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决定了政府环境义务的责无旁贷,同时也意味着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有了坚实的伦理保障.政府环境义务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防人为环境风险的伦理义务,二是制定环境标准,以使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个合理的水平也就是不超过环境所能承受的限度以及不给环境权造成伤害,并能实现人人本应享有的环境权,从而最终实现人作为目的本身的伦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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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环境义务 环境权 人为环境风险 环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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