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兼评《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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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祖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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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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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何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关系到农地产权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均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造成其主体虚位;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村民小组为基础更符合我国农村实际;乡镇、村、村民小组应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代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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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集体 土地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
文章编号: | 1003-4307(2008)03-0108-04 |
修稿时间: | 2008-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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