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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兼评《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
作者姓名:吴祖祥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如何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关系到农地产权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均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造成其主体虚位;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村民小组为基础更符合我国农村实际;乡镇、村、村民小组应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代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关 键 词:农民集体  土地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文章编号:1003-4307(2008)03-0108-04
修稿时间:20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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