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合理限制的界限与我国公用征收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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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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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苏州,21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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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财产权的限制是现行各国的通例,但是,对财产权的限制应当维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限度内。对于因公共利益而对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可能使财产权“掏空”并丧失价值。在此情况下,世界各国一般均将其作为公用征收对待,对财产权人予以合理补偿。但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则造成了对人民财产利益保护的不足,因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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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权 合理限制 过度限制 公用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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