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构成要件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是刑法学历久弥新的话题。为了避免概念间的混淆,应采纳归属概念来概括这一话题。在归属理论的视角下,既往学说的发展状况表明各学说间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其均具有明确、精准的定位与具体的内涵之目标,因而处于互相借鉴、互相影响的状态。归属理论的建构应当分别从外部与内部展开。归属理论的外部建构应当重视在整体犯罪论和刑罚论层面的体系化意义,尤其应当从刑罚的正当性根基出发,使其整体上能够与刑法学其他领域的理论有效契合。归属理论的内部建构应当坚持保障下位要素在本体与规范上的双重属性,以规范的危险概念作为归属对象从自然状态走入法律评价的“领路人”,确保目的理性在归属理论中的持续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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