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物权法》的通过与实施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作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部重要部门法,物权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制度如果没有与之相配套的诉讼制度、登记制度以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合与支持,那么,恐怕最终也有沦为"裸体权利"、"空中楼阁"的危险,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为此,在物权法实施的过程中,系统研究有关的程序制度,进而调整我国目前的程序规范使之与物权法相适应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本文拟就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的撤销权在实践中如何行使以及可能会遇到哪些障碍等程序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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