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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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开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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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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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态度。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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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 经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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