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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法律性质
作者姓名:冉富强  刘肖  胡祯真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52
摘    要:从公共经济学视角分析,高速公路属于准公共物品。高速公路管理人是公法人,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受益费。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确定不能以市场经济中“价格反映价值规律”的范式来确定;相反,它应按照受益者付费——专项税收或基金的范式来确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应受到法律保留原则和行政许可的限制。

关 键 词:高速公路  公法人  受益者付费原则  法律保留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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