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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公信力外延的三个层面及构建——从宏观到微观
引用本文:陈东,曹锋.论检察公信力外延的三个层面及构建——从宏观到微观[J].法制与社会,2014(28).
作者姓名:陈东  曹锋
作者单位:1.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摘    要:对于检察公信力的内涵,依据主体可以从检察机关和公众两个方面定义,但从目的论的角度讲,无论从哪个角度定义都要落实到检察机关自身。检察公信力的外延从宏观到微观包含三个层面即制度公信力、执法公信力、检察人员公信力。目前检察工作中提到的公信力多数是指执法公信力,但制度公信力和检察人员公信力同样需要重视。制度公信力建设主要在规范层面,需要检察制度理论研究论述,提出"发起性权力"理论;执法公信力需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基础,社会效果是提升;检察人员公信力需要提高检察人员公信力建设意识,杜绝降低检察公信力的私人行为。

关 键 词:检察公信力  内涵  外延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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