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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苏某贪污案是否成立“自首”的辨析
作者姓名:姚昌梅
作者单位: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    要: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何为"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与坦白如何区分,本文拟通过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的剖析阐释,以期推动相关研究的深入。

关 键 词:贪污  自首  坦白  线索  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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