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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证纠纷初探
引用本文:于曦,詹翠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证纠纷初探[J].中国公证,2007(2):50-51.
作者姓名:于曦  詹翠兰
作者单位:北京通州区公证处
摘    要:【案情简介】 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村民刘某与本村村委会于1999年5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期限30年,至2029年5月1日。由于经济原因,刘某想转包给住在朝阳区太阳宫乡某村村民信甲。双方和村委会一致认为需要公证以保护权益,遂于2002年4月27日来到公证处,对转包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协议中写明:刘某把原先承包的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转包给信甲,由信甲每年交承包费给刘某所在的村委会,承包期限到2029年5月1日,原刘某的承包协议作为本转包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事隔四年,刘某却认为,原先自己与村委会签的承包协议应归自己保存。并且由于土地价格的上涨不愿再转包给信某。而其实此时信甲已死亡,其妻和儿子信乙想要“继承转包权”。但是由于其居住地距承包地太远,且不方便经营,所以想再转包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公证处  纠纷  承包期限  转包权  协议书  村委会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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