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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添“新病”“乔迁”过后不开颜
作者姓名:
王柏泉
摘 要:
策划人语:利益之争,法律调整。物业公司是服务企业,是业主雇来为自己服务的。这本无异议,但现在的结果却常常有着奇怪的轨迹:由于物业公司长期有专人管事,而代表业主的业委会倒是业余的,权力的主次很容易颠倒过来,“公共仆人”就变成了“当然主人”,想辞退也赶不走。随着我国的《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奈例》的颁布施行,相信物业纠纷双方的权益都会有法可依,依法确保,法律效用是最好的试金石。
关 键 词:
物业纠纷
服务企业
《物权法》
法律调整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
有法可依
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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