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客观义务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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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长永.检察官客观义务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人民检察,2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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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长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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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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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NCET-04-0858) 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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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起源于德国, 后在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广泛实践。该理论认为检察官应该"客观全面履行职责, 不仅要追诉犯罪, 还要关注犯罪人的权利保护",这些主张有助于克服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存在的弊端。近年来, 在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也日益被重视, 并获得了发展。7 月上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湖南平江举办了 "检察官客观义务学术研讨会", 本刊结合该次研讨会的成果, 邀请专家学者撰文, 组织了检察官客观义务专题, 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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