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件的几个刑法适用问题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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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庆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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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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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只要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严重,就足以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而无需再附加“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这两个限定性条件。“被动自首”与“主动自首”均为“自首”,但两种“自首”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主动自首”应当比“被动自首”承担的刑事责任更轻。李昌奎犯罪后并没有向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损失”,更没有得到“被害方谅解”,那就当然不能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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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李昌奎 罪行极其严重 被动自首 积极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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