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证据效力及认定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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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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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德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吉林,德惠,13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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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证据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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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管理部门 第73条 现场勘验 公安机关 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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