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暴力强迫他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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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锦传涛.当场暴力强迫他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0(20):7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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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锦传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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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45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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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李某想垄断本地的长途货物运输,但本地的畅通快运公司却与其形成了激烈的竞争态势,李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老板张某,提出要参股,被张某拒绝。2001年2月3日,李某突然带人来到快运公司,将张某从办公室挟持到一间车库内进行毒打,并强令张某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张某无奈.只好签字同意将畅通快运公司50%的股份以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李某。自2001年3月起.李某每月都来找张某收利润,到2002年4月,李某收取“利润”共计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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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转让合同 行为定性 2001年 他人 暴力 货物运输 竞争态势 张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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