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类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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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征优.跨类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J].人民司法,2021(2):8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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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征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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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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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以使用已获许可的标识抗辩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用于抗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不包括原告所请求保护商品种类,且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应当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概括成行业,以“字号+行业”的方式组合为被告企业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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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名称 侵权 不正当竞争 商品种类 抗辩 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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