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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事由发生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引用本文:郭文东,石娜,谭池婷.解除权事由发生合同并不当然解除[J].人民司法,2021(2):4-6.
作者姓名:郭文东  石娜  谭池婷
作者单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摘    要: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租赁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关 键 词:租赁物  合同解除权  租赁合同  合同目的  转租  显著轻微  使用用途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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