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事由发生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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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文东,石娜,谭池婷.解除权事由发生合同并不当然解除[J].人民司法,202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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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文东 石娜 谭池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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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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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租赁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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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租赁物 合同解除权 租赁合同 合同目的 转租 显著轻微 使用用途 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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