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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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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解除权事由发生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作者姓名:
郭文东
石娜
谭池婷
作者单位: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摘 要:
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租赁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关 键 词:
租赁物
合同解除权
租赁合同
合同目的
转租
显著轻微
使用用途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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