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立法的进步与不足——对新民诉法涉及修改鉴定规定的几点认识 |
| |
引用本文: | 邹明理.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立法的进步与不足——对新民诉法涉及修改鉴定规定的几点认识[J]. 中国司法鉴定, 2012, 0(6) |
| |
作者姓名: | 邹明理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400031 |
| |
摘 要: | 新修订的刑事、民事两大诉讼法,均于2012年1月实施.其中关于司法鉴定规定的修订和增加的内容较多.新民诉法关于鉴定的新规定较新刑诉法具有条款更多、内容更具体、更有突破性的特点.从鉴定理论与实务角度,侧重论述新民诉法关于鉴定立法的五大进步——鉴定启动程序的控制、鉴定人资格的限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条件的放宽、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两种严重后果、当事人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任务的加重规定的立法依据和创新意义及实施要点.同时,也从执法层面探讨民事诉讼中鉴定立法的六个不足,比较细致地阐述不足的依据所在,设计了制定司法解释的具体措施和执法应掌握的要点及今后修法的建议.
|
关 键 词: | 民事鉴定 立法修改 进步 不足 建议 |
The Progress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New Civil Procedure Law Regarding Provisions on Forensic Appraisal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