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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兜底条款的司法认定与完善
作者姓名:安文录 程兰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远期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具有融资功能,不能对骗取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一概以信用证诈骗罪予以认定。成立“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不仅需要符合“软条款”的形式要件,主观上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还应依据“软条款”与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否相符来具体认定犯罪性质。《刑法》第195条第4款的兜底性规定,应予进一步明确化。

关 键 词:信用证诈骗罪  兜底条款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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