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部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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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洪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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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立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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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1、《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担保单位应承担的清偿责任中包含了“逾期罚息”。该“逾期”应指贷款到期后的这一个月。这表明贷款方是将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借款方仍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1994年7月20日应视为贷款方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起始时间。至于保证责任期限,该《贷款协议》则未另明确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牙4日15日(关于审理经典a同纠罚案件有关深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深证吕网p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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