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纠纷的诉讼主体确立及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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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尊知.挂靠纠纷的诉讼主体确立及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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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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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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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挂靠人应当属于实际施工人,因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包人提起诉讼。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的诉讼地位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向实际施工人超付工程款,应由其直接向该实际施工人追偿,而不应将该履行风险转嫁给被挂靠人或其他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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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办公楼 发包人 工程款 挂靠 施工人 工程造价 刘邦 上诉人 东港 诉讼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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