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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修复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接合
引用本文:张小宁.论修复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接合[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2):50-52.
作者姓名:张小宁
作者单位:张小宁(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山东,250014)
摘    要:同一法律行为可能产生两种以上的法律效果,例如侵害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与民法,从而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刑罚与侵权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的产生首先是由于法律要件的不同所致,而要件的不同则是法律制度随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历史性变迁而逐渐分化的必然结果.①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现代化工业的高度发达,侵权责任制度早已呈现出了归责原则多元化的趋势,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严格区分化的理念也受到了挑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刑法与侵权损害赔偿②的区分与关联作为切入点,研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并借鉴日本民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修复责任",以试图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进行初步的融合.

关 键 词:刑罚  侵权损害赔偿  修复责任
文章编号:1009-7759(2005)02-0050-03
修稿时间:200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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