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修改及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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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德明 岳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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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检察官学院培训处,450003 2.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45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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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立法修改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就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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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责任事故罪 司法认定 立法修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现行刑法 社会经济形势 建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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