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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卫生行政执法 完善卫生监督体制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卫生局,湖南省常德市卫生局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公共卫生立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卫生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明,影响着卫生监督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存在着有权监督机构不具体执法,无权的机构又经常对外行使监督权力的现象。作者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卫生监督体制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了改革的粗浅建议和设想。1.现状1.1.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不到位。现行颁布实施的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只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授予了卫生防疫机构一定监督处罚权,目前这一条例也在修订之列。大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卫生监督机构均属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我国现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承原苏联体系,大部卫生执法权力还在卫生防疫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从法律条文上实行了执法主体的转换,但卫生行政机构改革定编定员时又没有考虑这一职能的需要,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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