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们常把兼并和收购统称为购并(Morger & Acquisition)。它们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在:收购为原因,兼并为可能的结果之一;收购是手段,兼并为目的。按本人理解,兼并应和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相同,而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则不是收购可能之结果,所以不应在收购法律制度的范畴之内。 我国的收购法律制度,主要见诸于《证券法》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于我国股份制改造的初期,而《证券法》施行之时,我国的上市公司已近千家,上市公司市值已近3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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