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艾滋病卖淫者不宜再定传播性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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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胜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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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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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向他人提供卖淫的人,司法机关往往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随着201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国家防艾工作的深化,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已趋理性。艾滋病今后不能再算作性病,司法机关对艾滋病患者实施的卖淫行为不宜再定传播性病罪,而应区别对待,视其情节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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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艾滋病 性病 传播性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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