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地方人大的实践,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或主要手段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个案监督、询问和质问、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从20年来的实践看,这些监督形式有的被广泛和经常性地运用,有的较少运用,有的则基本未用。特定问题调查就是极少运用或基本未用的一种监督形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就此试作一番梳理和思考,以期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力度,推动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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