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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1]274号
摘    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重庆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建议办理工作,强化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应当统一登记,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并将司法建议复印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六条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合法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司法机关办理情

关 键 词:司法  建议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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