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0条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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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维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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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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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致出现了两种偏向:一是对该条的适用条件掌握过严,只要第三人一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论该异议是否具备实质内容,就终结该条的适用;二是对该条的适用条件掌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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