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在实践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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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仪军.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在实践中的应用[J]. 电子知识产权, 2004, 0(5): 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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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仪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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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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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配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中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从《若干规定》实施至今,已经两年半的时间,下面就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做一简单介绍。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宗旨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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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法实施细则》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外观设计专利权 检索机构 业务素养 |
Application of Search Report of Patent for Utility Model in Prac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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