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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哪些规定
摘    要:1993年10月 ,中宣部、统战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民委、宗教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通知》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出版物应掌握的原则 ,出版物的内容 ,涉及重要问题的审批程序以及印刷、发行等事宜作了明确的规定 :(1)所有出版单位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出版物中严禁出现违反政策、法律和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2)供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经书、典籍和教义、教规等印制品 ,宗教团体可同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 ,获准后 ,报同级政府新闻部门备案 ,并办理内部准用手续。(3)对以宗教经书、典籍、教义、教规和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读物 ,原则上不安排出版 ,如确需公开出版的 ,要重点考虑书稿内容是否有利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并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中央单位所属的出版社需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有关宗教的画册(像)和连环画不得安排出版。(4)涉及研究和评价有关宗教的出版物 ,要以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为衡量标准。对于有关的学术著作 ,由各地人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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