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接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处理地主、反革命分子在城镇中的房屋及其它财产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已经法院判处死刑或徒刑的反革命罪犯,当时由于各种原因,对其应予没收的财产没有发现处理,现在不论该刑罚已否执行完毕,如发现有临予没收的财产时,仍得依法没收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对于解放后死亡的罪恶确凿的反革命罪犯的财产,亦得依法酌情予以没收。对于在逃或下落不明的反革命分子的财产,仍可继续代管,暂缓执行没收,但已执行的案件不再改变。二、没收反革命罪犯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应依前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处理,但在逃或下落不明的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仍应继演代管,暂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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