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新旧立法对比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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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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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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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大责任事故罪历经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两个阶段,其行为特别是管理行为,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刑法修正案(六)》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硬性"管理行为另立他罪,而将非强制性指挥、不履行管理职责等"软性"管理行为作了开放式的吸纳,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指出在认定罪与非罪上,狭隘的行为二重性视角已被突破,实务中应注意把握对导致严重后果的"软性"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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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责任事故罪 管理行为 二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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