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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桂两地追巨款
作者姓名:陈耀华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摘    要:1993年4月7日,广东省A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与北京B进出口公司(以不简称“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进出口公司向百货公司供应进口钢材10000吨,每吨单价3150元,总价款3150万元(人民币),定于1993年6月15日前在广西防城港验收并交货。合同签订后,百货公司依约预付40%的贷款1260万元给进出口公司,其中30%的预付款945万元汇入进出口公司在北京的帐户,10%的预付款315万元由百货公司直接交给进出口公司驻广西防城代理部,收款人为该地理部的代表人朱某。但是,进出口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无货可交。百货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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